建筑工程审计(建筑类审计是怎么回事)

很多朋友对于建筑工程审计和建筑类审计是怎么回事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审计是做什么的

1、法律分析:建筑上的审计,就是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5、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6、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10、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11、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12、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3、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4、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5、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建筑工程审计是做什么的

1、法律分析:工程项目审计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简称。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核、稽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所以工程项目审计往往与建设单位审计结合在一起。但是,建设单位审计既有财务审计,也有经济效益审计,而工程项目审计是管理审计,因此两者不能等同。工程项目审计必然审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计不一定审查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各阶段管理的特殊性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审计可以分为可行性研究及计划任务书审计、勘察设计审计、建设资金来源审计、建设资金供应审计、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审计、施工生产审计、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等。按审计实施于基本建设投资活动的先后,工程项目审计可分为事前审计(项目投资决策审计)、事中审计(在建工程审计)和事后审计。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目前,除外资贷款项目审计外,我国工程项目审计尚不具备公证职能,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股份制的逐步发展,工程项目审计公证职能的社会需求将日趋强烈。工程项目审计具有全面性、连续性和交叉性等特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4、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6、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建筑工程审计包含哪些

审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审计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3、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工程预算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办理。

4、审计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5、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6、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属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相应规定办理。

工程建设审计是什么意思

1、工程建设审计:就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审计。

2、工程量是构成工程造价最基本的因素,其计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是审核结算的重点内容。审查是根据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和建设方认可的竣工图,对承建方送审结算中的工程量逐项进行审查,检验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错算,重算,漏算,多算,得出准确的工程量。

3、施工中因建设方的原因使工程量发生增加或减少,减少的工程量按双方约定的单价减少,增加的工程量需要核查有无建设方指定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若有签字,则应按照双方核定的工程量予以计算。

4、关于合同未列的工程量:施工中如出现合同未列的工程量,必须得到建设方指定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按合同约定或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5、定额套用的审查:结算中采用的单价是否正确,应着重审查结算书上所列的各分项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与双方约定的及定额中规定的项目是否一致,从而调整结算单价使它回到正确的位置上来。

6、(1)工程造价的调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因为下列原因造成工程造价的调减,因而我们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7、A、设计变更:根据有效的设计变更单,将变更的工程量按照原投标价或者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单价进行调减。

8、B、甲乙双方补充协议或承诺调减工程造价。

9、C、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调整条款,根据原施工合同该条款对工程造价进行调减。

10、(2)工程造价的调增: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造价的调增原因很多。如何公正、客观的处理工程造价的调增,是业主关心的中心环节,也是中介咨询机构非常重视的问题。

11、A、设计变更:设计院签发的设计变更若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2、首先,检查该设计变更的合法性,设计单是否按照合法的程序签发,即根据业主要求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该变更通知单先报送业主,然后由业主转发施工单位。

13、其次,检查其变更内容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哪些变更是业主改变使用要求的变更,哪些是设计单位修改原设计错误的变更,哪些是施工单位人为扩大工程量或者为方便施工单位施工的变更。并检查这些变更是否合理。

14、最后,检查该变更单签发手续的完备性。即检查该变更单是否由该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原设计工程师签署,有无该设计院注册建筑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

15、只有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单才能得到确认。否则一律作为无效单据处理。

16、B、签证:签证单是确认施工图以外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对签证单的确认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7、首先,签证单是业主对施工图以外增加工作量的确认凭据,它反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18、其次,签证单的签认,应有业主指定的专门人员签字。

19、在确认了以上内容的合法性之后,造价工程师应根据签证单的内容,确定其所增费用确实不属于造价定额、费用定额或投标书及补充协议中所含价值的方能准予增加费用。

20、C、关于工程量的调增处理:在工程造价审核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工程量的调增。其产生原因是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结算时漏算。如遇该类问题,造价工程师首先要核实其产生漏算的原因,征得业主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补报漏算内容,经业主审核同意后,再作调整。

21、A、招标书中凡属于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其品牌、规格、价格均由建设方确定。

22、B、招标书中规定由承建方采购的设备、材料其价格、数量,须经建设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计入结算价值。

23、C、不在上述两项内容中的材料及设备价格以实际发生的价格并参考市场信息价、网上价以及市场行情价确定。

24、(4)费用标准的确定与审查。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现行的有关费用定额标准,审核结算中各项费用的记取是否符合要求。严格杜绝不同标准的工程项目在费用计取上混淆。使费用的计取达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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